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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6:45:10
昭通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明贵
在关心下一代工作方面,昭通市民政局受到昭通市直机关工委表彰,被授予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昭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增强了抓好儿童福利工作的信心决心。
同时,建立完善收养儿童跟踪服务,加强与收养家庭及儿童本人联系,坚持落实安置报告制度,确保动态掌握收养儿童近况。规范儿童收养 推动收养登记依法开展积极推动落实收养登记政策,实行前置审查,规范登记程序。积极推动收养登记与捐赠脱钩,由捐赠人自主决定是否捐赠、捐赠资金数量、资金用途,坚决防止将捐赠作为收养的前置条件。强化组织领导 健全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昭通市建立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主要负责担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综治办、市委政研室、市关工委、市人大内司委、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市法制办、市扶贫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妇儿工委办、市残联等27家市直单位为成员的昭通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多次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工作作出批示。十三五期间,全市共办理国内收养登记335例,国外收养登记10例
白鹤滩水电站与金沙江下游已经发电的溪洛渡、向家坝和乌东德四座水电站的总装机容量达4646万千瓦,相当于两个三峡工程,成为国家能源战略布局西电东送的骨干电源点。由于白鹤滩百万千瓦机组采用了多项世界首创的新技术,它的研制难度远大于世界上在建和投运的任何机组,标志着我国正逐步成为世界水电创新的中心。禁止在赤水河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第六十六条 对破坏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损害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此次立法为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共同立法,以条例+共同决定这一开创性的地方立法形式,为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赤水河流域对内对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鼓励将红色文化资源与教育培训、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相结合,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本条例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威信县行政区域内赤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同时,条例还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修复、优化流域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作出规定。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安排重污染企业和项目。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小水电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赤水河流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畜禽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时,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办理。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明确排污口的责任人。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湖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以及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加大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在畜禽禁养区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加强珍稀特有鱼类保护,设立禁渔标志。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第三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在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赤水河流域省、市、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邻省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赤水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五)使用禁用的农药,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赤水河流域保护作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赤水河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水源保护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上游水源涵养能力。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遗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研究和宣传推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增强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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